地名应当保持什么不变
相对稳定
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。地名应保持严肃性、延续性。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明文规定:“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,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,对可改可不改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,不要更改”。行政区划更名,涉及面广、争议大。近年来,虽有人提议将“十堰市”更名为“汉城市”、“郧阳市”或您所提出的“武当市”,但上述所有建议都尚未在全市范围形成普遍接受的共识,不符合全市大多数市民的意愿。
地名是人们工作、生活、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,是语言学地理学、历史学、民族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宝贵资料。地名当然是相对稳定的好,否则容易混乱。经常变更的话,谁也记不住。
地名类型繁多。大至自然地理实体,小到街路巷。《条例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,列出了八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,包括“自然地理实体名称;行政区划名称;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;城市公园、自然保护地名称;街路巷名称;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、楼宇名称;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电力、通信、气象等设施名称;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。”其中的城市公园、自然保护地名称是首次纳入。
《条例》提出,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含义明确、健康,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;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、规模、性质等特征;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,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。《条例》明确,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,不以外国人名、地名作地名,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。
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,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,不应重名,并避免同音。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、镇名称,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,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,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、楼宇名称,不应重名,并避免同音。
《条例》还提出,地名命名时,应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、历史文化遗产遗址、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;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电力、通信、气象等设施名称,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。